乐清一家超市卖过期果冻 赚2.82元被罚3万元
2018-08-10 09:11  点击:306
  近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所接群众举报,反映其在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某超市买的喜之郎果冻为过期产品。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被投诉超市的果冻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的水晶之恋果冻已超过保质期仍然在售。经查该批果冻由广东喜之郞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8日,保质期是9个月。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过期果冻,并立案调查。   据调查,该店销售的过期果冻数量一共有3.22公斤,售价为每公斤27.6元,违法销售果冻0.47公斤,每公斤利润6元,违法所得利润2.82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没收扣押了该超市的2.75公斤喜之郎散装果冻;没收违法所得2.82元,并罚款3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人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可能会购买到过期产品。在发现自己购买到过期产品时,要及时保存物证及购物记录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经营者也应时常敲响警钟,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避免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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