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网】山西实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开处理。2012年12月27日,由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修订完善的《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继2010年9月、2011年3月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第三个完善修订的版本。
记者就新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采访省城相关专业人士,他们认为其中较大的变化是包含预售和现售两大文本内容,而在2000年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示范文本》中,未对预售与现售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加以区分。而公众关注的楼盘公共配套设置交付要求、精装房装修标准、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也均在新出炉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得到体现。
预售房必须有预售证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两个文本。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特别对预售房加以说明,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购房者),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出卖人(开发商及代理商)在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而随着行业进步,现房销售已是行业发展方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公共配套建成得有时间表
“小区配建了幼儿园、小学和中学,业主不用担心孩子入学难。标准体育馆、业主会所将在交房时开放,丰富业主生活的同时,给大家提供一个社交平台。”走入省城多个在售楼盘,生机盎然的花园、配套完备的公共设施、体贴入微的教育机构无疑是项目的较大卖点。然而,不少已收房业主却称,售楼处当年承诺的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教育机构多是卖房噱头,楼盘交房时这些配套不是未建成,就是建成品质规模与售楼承诺相差甚远。
为避免因楼盘公共设施配建不到位引发纷争,新出炉的《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将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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