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靠前章 总 则
靠前条 为加强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管理,监督执行《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规范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建筑防水卷材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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